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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:“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:(一)一方的婚前财产;(二)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;(三)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;(四)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(五)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。”其中江南JN体育江南JN体育,“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”一般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:(一)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购买的生活用品;(二)应当以生活用品为前提;(三)属于一方单独受益江南JN体育、专用的生活用品;(四)应当为价值不大的生活用品。
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“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”的属性特征,杨女士所购买的高档衣物、鞋及化妆品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江南JN体育,但其价值并非巨大江南体育,且具有一定的专属性,如果将其分割江南JN体育,不但会对专用方杨女士造成不便江南JN体育JNSPORTS,还会造成被分割的物品在价值上有贬损江南JN体育,不能物尽其用。因此JN江南,本案中,杨女士的个人日常生活用品JN江南江南体育江南体育、衣物、鞋及化妆品一般不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李妍菁律师: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,取得管理、法学双学位。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,云南省妇女儿童维护工作专项优秀律师,云南省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咨询专家。所代理的案件曾获得2018JN体育JN体育、2019JN江南JN体育、2021年度“云南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优秀案例”